春节期间多条粤港及港澳水上航线客量实现增长******
中新网广州1月27日电 (记者 蔡敏婕)随着粤港两地暂停近3年的跨境水上客运航线顺利复航,珠江船务驻香港企业珠江客运有限公司所营运的粤港跨境水路客运航线迎来了春运出行高峰。据初步统计,自春运开始至1月27日,中山、广州南沙、深圳机场、深圳蛇口等粤港跨境航线客运量突破5.1万人次。
为更好给旅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保障,珠江客运提前做好预判准备,加配售票员、更新最新型扫码器等设备,以减少高峰期旅客的排队等候时间。同时,考虑到部分旅客携带多个大件行李出行不方便,珠江客运还在码头设置了行李托运服务,办理行李托运后即由专人负责行李装箱和装船卸船,方便旅客轻松出行。
自1月8日港澳两地逐步恢复免核检通关后,珠江船务所属驻香港企业珠江船务高速船有限公司管理的金光飞航港澳水上客运航线迎来复航后的客运量逐步攀升,并在春节期间迎来客流高峰,截至1月24日,港澳航线共开出航班近150个,高峰日载客率逾90%,安全运载旅客超3.4万人次。
为满足港澳旅客跨境出行需求,珠江高速船公司动态研判客流变化,及时优化调整客运服务安排,科学合理安排航班计划。同时,为应对春节期间的客流高峰,珠江高速船提前安排船舶完成检修参与投入到春运,并结合客量加强对航班的动态调整,在复航两周后增开夜航航班,同时调派岸基写字楼部分人员到一线增援,进一步提升旅客快速通关入闸的效率。
下一步,珠江高速船将以此次复航客量数据回暖为契机,加强工作谋划,丰富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的出行需求。(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